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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答复委员提案:家庭过期药品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21-09-07 14:57:06      浏览次数:29426次

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 (记者孙红丽)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41号(医疗体育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回复郭文圣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各地市区增设过期药回收点的提案》表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有害生活垃圾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

另外,家庭过期药品如果收集定点统一投放,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家庭过期药品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国家药监局在《答复函》中介绍,依据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分类,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有害生活垃圾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

另外,国家药监局指出,从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经费保障方面,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可纳入当前城镇垃圾分类工作统筹部署。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投放点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激励力度,地方财政也可发行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予以支持。鉴此,按照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严控新设专项的要求,建议地方统筹现有经费渠道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工作,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

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的公益行为值得鼓励

国家药监局在《答复函》中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对过期药品进行储存和运输。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药品经营企业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定期定点收集家庭过期药品,对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有能力保证收集的家庭过期药品不再重新流通、可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的公益行为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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