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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网来|中央强调的这个“指挥棒”,山东如何抓牢用好
发布人:黎明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21-06-08 11:24:04      浏览次数:34003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重要讲话中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山东作为经济大省,在推动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实践成果,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接下来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大胆创新,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成效。

分类评价、“五权下放”

近年来,山东在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方面,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形成了鼓励科技人员探索创新、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积极推动形成不同类别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对政府确定的科技项目,按照成果类别实行不同评价标准,确保科技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强调,完善基础研究评价机制,区分自由探索类、目标导向类项目,实行不同重点考核内容。对应用类成果,主要评价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任务等。

基本构建起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选择哪些评价主体来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主要由科技项目确定主体来决定。对于政府确定的科技项目,当前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高校、企业等自主确定的科技项目,由企业、高校决定哪家机构来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涌现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评价机构,如青岛建立了“政府、行业、评价机构和科技评估师”四位一体的评价体系,近5年累计完成评价项目2422项。

基本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保障。《山东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评估报告2020》显示,2019年全省每亿元GDP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62.13亿元,同比增长44.69%;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152.21亿元,居全国第8位。

政策支撑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深化省属科研院所改革,推动研发机构设置权、人才招聘权、职称评审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五权下放”。

平台支撑方面,大力培育创新创业共同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供需有效对接,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资金支撑方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扶持。山东省设立1亿元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仅2020年第四季度就为63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747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授信378435.59万元。

评价考核支撑方面,积极构建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人才评价、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持续深入开展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三评”,努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将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收益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范畴,激发科研人员及所在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建立鼓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奖励扶持体系。一方面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如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置“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对技术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形成名牌产品、实现国产化替代或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市场份额(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绩效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另一方面,让科研人员能够从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经济报酬。山东省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并且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山东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评估报告2020》显示,2019年全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达到10.38万元,高于社会平均工资2.24万元,同比增长10.82%,增速高于全国2.62个百分点。

“破四唯”,根除请托行为、急功近利等现象

客观来看,山东省科技评价工作虽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其中既有相关政策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现有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分类评价体系有待健全。一是评价标准较粗。以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为例,尽管山东省提出对自由探索类项目重点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与贡献及影响等,对目标导向类项目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和作用,但具体细化标准尚未出台,很难落到实处。

二是评价内容不够全面。以应用类成果为例,主要评价经济、科技方面效益,社会效益关注不够,文化效益基本不予考虑。

三是没有分门别类确定评价标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成果评价标准大同小异,也没有确定不同专业领域的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有待改进。总体上看,对于政府确定的科技项目,尚未建立其科技成果市场导向评估体系。

科技成果评价往往看论文、专利数量,尤其是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倾向于以发表论文、领导批示为评价标准,对于研究成果的实践效果关注不够。实际情况是,论文发表级别并不能真正代表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权威学术期刊的一些论文也不一定有助于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

同时,同行评价难以避免人情因素,有时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尽管国家出台政策严厉打击科学技术评审工作中的请托行为,但彻底根治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不正之风,仍有待时日。有些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的科技成果专业领域并不熟悉,也影响了评价的有效性。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尚未实现对科研人员的分类评价,导致各类人才仍普遍以论文、奖项为标准,使得科技成果评价普遍侧重论文级别、同行评价,而轻市场评价、社会评价。



急功近利现象仍有所存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科技项目的成果评价,往往因科技项目结题而终止,很少评估科技成果的长远实际效果。而且,一些科技成果虽然经长期实践检验影响明显,但由于项目或课题早已完成,往往不再进行奖励。从高校、科研院所的角度看,尽管有关政策要求对科技人才合理确定评价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但个别机构对科研人员评价仍注重短期评价。

科研人员往往也以结题为最终目标,并不注重科技成果的长期效益。加之有些高校对科研人员实行聘期制,有论文、项目要求,科研人员会追求短期内出成果、出更多成果,有的甚至将论文拆开发表。

成果转化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尽管山东省相关政策要求把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高校考核,但总体而言,高校对科技创新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2019年,全省高校基础研究经费支出不足全省研发经费的1.75%。对科研人员的评价仍偏重学术评价,尽管大力开展了“破四唯”行动,但“唯论文”“唯课题”等情况仍广泛存在。

高校尚未普遍设置技术经理人和成果转化机构,有的虽然设置了专门机构,但未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强调的是,一些高校仍热衷于成为学术型、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对向应用型高校转轨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成效。

激励机制有待健全。尽管山东省明确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施办法,但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并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有的高校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并非轻而易举,科研人员工资水平也有待提高。2019年,全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全国该行业平均水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等政策在实际运行中也较难得到落实。

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等问题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关键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

解决好“评什么”问题。要细化评价标准,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同时拓展评价内容,在对经济、科技、社会、生态等方面影响评价的同时,纳入文化影响评价。对于基础研究类成果,注重原创性评价,以推动解决“卡脖子”技术;应用类科技成果,可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逐步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分领域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解决好“谁来评”问题。无论基础研究类,还是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都要坚持市场化评价,让实践作为评价科技成果的唯一标准。建议围绕山东省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组织国内外相关专业顶级专家,对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成果评价,基础类研究成果主要由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专家进行评价,应用类科技成果主要由生产一线的专家评价。规范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确保成果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解决好“怎么评”问题。对于正在开展、即将开展的科技项目,要根据科技项目内容、类型等,合理确定评价周期。对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完成的科技项目,要尽量采取中长期科技成果评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已经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跟踪,如其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可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或精神奖励。总之,要建立对长期效果明显、具有深远影响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的制度,明确奖励标准,引导已完成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继续关注其科技成果的实际效果,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取得更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解决好“怎么用”问题。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在高校、科研院所绩效考核中的比重,督促其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部分高校积极转型发展成为应用型大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尽快普遍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与企业共同建立中试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体系,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形成以创新能力、质量、产业发展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在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基础上,尽快在所有高校、科研院所推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解决好“有干劲”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督促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尽快落实国家及省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保障科研人员能够从科技创新中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允许创新失败的政策措施。鉴于方向难以预测、路径看不清还处在“无人区”的前沿技术,创新存在失败风险,要建立具体的宽容失败的规章制度,为科研人员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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