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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和长期监护?济南市民政部门告诉你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大众网      发布日期:2021-05-27 05:56:26      浏览次数:1881次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范明昱 济南报道

  5月26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哪些情况下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针对该问题,济南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郜银成作出了回答。

  郜银成告诉记者,关于临时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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