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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取消前置审批 可直接登记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舜网      发布日期:2019-06-29 05:34:11      浏览次数:3030次

  齐鲁网6月27日讯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自7月12日起,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设新的法人。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对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

  闪电新闻记者 孙娟

原标题: 重大利好!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取消前置审批 可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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