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于即日起予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不过,在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3倍日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谭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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