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30日讯(记者 傅晓峰)从10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开始正式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今天,记者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医保办有关负责人。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9月1日开始登记缴费,广大居民踊跃参保,截至目前,参保居民已达到24万人。其中,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集体参保13万人,其他城镇居民参保11万人。城镇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参保居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级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方面与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同样的待遇。
由于制作发放居民医保卡尚需一定时日,造成10月1日后参保居民无法持卡就医。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医保办规定:制卡(补卡)期间,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或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需住院治疗的还需医院开具住院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医保办开具无卡证明,参保人凭无卡证明可以享受各类居民医保待遇。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推诿参保居民,并应按照政策规定,让参保居民在住院和接受门规治疗期间享受到居民医保各类政策待遇。
市医保办专业人士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可以享受到四项优惠:一是起付标准最低,只有200元,而二、三级综合医院分别为400元和700元,且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门规参保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二是基金负担比例最高达到70%,二、三级综合医院分别为60%和50%;三是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收费比二、三级综合医院低廉;第四,为方便参保居民就近就便接受治疗,我市规定,开设家庭病床只能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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