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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细则 给资本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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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在9月初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上,我省提出,今年将在17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用好民间资本。为此,我省近日正式出台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为民间资本开辟出一条合规合法的"活路"。
注册资金需一次缴齐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15000万元。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而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数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注册名称不得冠“山东省”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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