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4 11:05:00 本敬 大众网-经济导报 山东规定遇校车应让行 机动车乱搭载学生罚两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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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规定遇校车应让行 机动车乱搭载学生罚两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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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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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父亲错把客车当校车 好心人送4岁儿子回家
法国火车与校车相撞7人死亡27人受伤
4龄童摔出校车次日死亡 医院曾称无大碍

  导报讯 (记者 孙秀泓 见习记者 梁士兴)为了加强校车的规范管理,9月2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不仅明确了校车驾驶员资格、校车概念,并增加了相关管理规范。

  为了确保学生坐校车的安全,草案对校车驾驶员资格作出了特殊的要求。“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本次审议的办法(草案)还对校车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校车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车辆”。

  对于一些乱搭载学生的机动车辆,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否则将罚款200元。同时,办法草案也规定,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对于有些群众担心的非机动车登记收费问题,草案修改稿也增加了两款内容,“对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对非机动车登记只允许一次性收取牌证工本费。”

  而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登记问题,由于生产准入、质量技术标准等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规定,办法(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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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敬 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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