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府采购等在内的财政事项,都在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内。阻碍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在实施财政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并核实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对拒不停止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将暂停对其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草案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将对单位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又讯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违规处理涉案款物问题,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先后3次对1989年以来的涉案款物进行了大清理,返还当事人物品2071件、款项5114万元。这是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中的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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