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杨飞越
□通讯员 王宏田
本报9月15日讯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程序,与济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规定,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纳入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并且必须以村(居)为单位参保,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参保。
济南市规定,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七区的被征地农民,都可按照《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7年12月18日以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土地被部分征用的被征地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原则,可以村(居)为单位,经济南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缴费时限:男15年女20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公布
《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刚刚出台,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相关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算笔明白账。
缴费比例个人集体占70%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筹资比例按照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协商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例如:一个被征地农民缴费总额为10000元,则个人和集体缴纳7000元,政府补助3000元。由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各村分配方式不一致,所以个人和集体的缴费比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缴费时限男15年女20年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缴费年限×12(月)。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例如:2008年9月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00元,那么月缴费标准则为300元。
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农民,缴费年限为15年;女满16—55周岁,缴费年限为20年。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也就是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5年。
可一次缴清或分次缴清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审核汇总完毕后,再及时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养老金待遇是低保的110%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土地被全部征用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110%。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110%。
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缴费比例×110%(缴费比例=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缴费标准)。
每年养老金自动递增5%
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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