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6 07:39:00 潘琳 济南时报 以村为单位参加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每年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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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村为单位参加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每年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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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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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布,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近日将开展。

    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该《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不予受理。

    2007年12月18日以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土地被部分征用的被征地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足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据悉,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筹资比例按照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由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各村分配方式不一致,所以个人和集体的缴费比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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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琳 来源:济南时报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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