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讯 这部涉及每家每户切身利益的法规,山东省早在2000年就有了立法打算,但后来适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出台,山东省一直等到国家法律出台后才完成草案。这次立法广泛征求了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
整部法规有很多制度创新,有些甚至是山东独创的。省政府法制办认为这部法规有八成内容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现现实中突出的物业纠纷难题在该法中都能找到解决办法。为此,我们特请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该立法项目的人员就草案的创新性制度,作出出权威解读。
配套幼儿园若无约定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问题: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不明晰,成为物业管理纠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仅对“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规定属于业主,对其他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未作出规定。《物权法》尽管对道路、绿地、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作了规定,但规定得过于原则,这方面的产权纠纷仍然不断。
至于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会所、幼儿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中水处理系统、直饮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等,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产权进行界定。
解决办法: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予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共用车库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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