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14日讯(记者 李志波) 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近日,本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
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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